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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防范采购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市政府相关采购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内各使用部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招标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后所签订的采购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招标采购申请的学校内部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 采购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采购合同一式多份,校内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分别保存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拟定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相关规定发布采购合同样本;
(三)审核采购合同的规范性、完整性;
(四)采购合同的留档保存;
(五)督促采购合同的履行;
(六)配合使用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七)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示与备案。
第六条 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招投标书同中标供应商洽谈拟定或修改采购合同;
(二)审核采购合同中技术指标与使用要求、合同金额、支付条款、服务条款,确保符合需求;
(三)使用部门负责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确认;
(四)监督供应商及时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为供应商履约提供必要条件;
(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六)合同发生纠纷时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章 采购合同的条款
第七条 采购合同条款分为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应包含合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质保期、付款方式、履约期限、履约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技术条款应依照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
第八条 采购合同中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在同一项目采购合同中,至多约定一项,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5% 。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期限一般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特殊约定除外;履约保证金收取期限一般为自收缴之日至合同约定项目验收完毕后,特殊约定除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到期后,使用部门在确认合同按规定正常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向学校财务处提交质保金退还申请,并将退还时间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签署
第九条 合同签订时间应为此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十条 合用签署前需对合同进行审核。使用部门审核技术指标与使用要求、供应商名称、合同金额、支付条款、服务条款,确保符合需求;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合同格式、日期及完整性,确保合规。重要采购合同(大额政府采购合同)还可选择通过校法制办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的签署程序一般为:供应商签字盖章;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校办公室申请盖章。详见附件《流程图》。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依法公示、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使用部门负责合同条款的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督合同的履行。财务处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
第十四条 已公示和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变更,不得签署补充合同。如须对已生效的校内采购合同进行变更,须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内容不得改变原合同的主要约定,不得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六章 合同标的物的验收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后应组织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验收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进度进行。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按照合同要求及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验收报告,使用部门留存,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纸质备案;验收不合格,使用部门按照合同条款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督促、监督使用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可根据需要派员会同使用部门对某一项目进行产品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与采购合同留档保存。
第十八条 合同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应及时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合同项目,完成使用部门相关资料归档并妥善保存。验收报告作为财务支付必需依据,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在报账时应提供相关材料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九条 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验收,均依据合同条款及采购文件内容,参考本章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